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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卖房不明示耗热量 开发资质可吊销
2006-02-18 08:27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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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房不明示耗热量 开发资质可吊销
李华良

  

  近日,建设部发布了《建筑节能管理条例》 征求意见稿 。

  《条例》要求建设单位,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,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,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部品、采暖空调系统、照明设备等。

  对于施工单位,《条例》要求,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部品、采暖空调系统、照明设备进行查验,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。

  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,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。

  《条例》要求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、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,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;未安设的,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。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,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。

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,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、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、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,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违者如情节严重其资质可吊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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